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_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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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 分類:政策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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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前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范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技術的應用行為、工程建設以及設施運行管理,防止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對環境的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國家環境保護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中心。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2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6年3月15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1總則  1.1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其它國家有關醫療廢物領域的法規,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實現醫療廢物無害化、減量化的處理目標,規范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技術的實際應用,指導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適用于微波消毒處理技術集中處理醫療廢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以及微波消毒處理廠建設后的運行管理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概要描述】前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范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技術的應用行為、工程建設以及設施運行管理,防止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對環境的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國家環境保護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中心。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2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6年3月15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1總則  1.1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其它國家有關醫療廢物領域的法規,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實現醫療廢物無害化、減量化的處理目標,規范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技術的實際應用,指導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適用于微波消毒處理技術集中處理醫療廢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以及微波消毒處理廠建設后的運行管理

  • 分類: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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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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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范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技術的應用行為、工程建設以及設施運行管理,防止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對環境的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國家環境保護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中心。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 年2月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6 年3月15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1 總則

  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其它國家有關醫療廢物領域的法規,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實現醫療廢物無害化、減量化的處理目標,規范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技術的實際應用,指導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微波消毒處理技術集中處理醫療廢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以及微波消毒處理廠建設后的運行管理。

  1.3 微波消毒處理技術適用范圍

  1.3.1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技術適用于處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病理性廢物(人體器官和傳染性的動物尸體等除外)。

  1.3.2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技術不適用于處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

  1.3.3 不能采用微波消毒處理技術處理的醫療廢物,必須采用其他方法進行管理和處置,禁止將沒有消毒的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它廢物進行填埋。

  1.4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工程規模的確定和詳細技術路線的選擇,應根據服務區域醫療廢物的產生量和成份特點、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醫療廢物收運體系特點、技術的適用性等合理確定。

  1.5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工程項目的建設,宜近、遠期結合,統籌規劃,以近期為主。建設規模、布局和選址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評價,進行綜合比選后確定。

  1.6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工程建設,應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做到運行穩定、維修方便、經濟合理、管理科學、保護環境、安全衛生。

  1.7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工程項目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合理確定配套工程項目,提高運行管理水平,降低運行成本。

  1.8 采用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工程的建設除應遵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實施的標準要求。

  1.9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廠必須由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獲許可證后方可運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規范的條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08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5981-1995 消毒與消毒效果的評價方法與標準

  GB 18466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19217-2003 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試行)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環發[1998]089 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5 號)

  消毒管理辦法 (衛生部令第 27 號)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 (環發[2003]188 號)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 (環發[2003]206 號)

  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環發[2004]16 號)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 (衛生部和國家環保局發布 2003 第 287 號)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衛生部令第 36 號)

  消毒技術規范 (衛生部 2004 年版)

  3 術語

  3.1 醫療廢物 medical waste 是指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也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理。具體分類名錄依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3.2 包裝袋 package 是指用于盛裝除損傷性廢物之外的醫療廢物的初級包裝,并符合一定防滲和撕裂強度性能要求的軟質口袋。

  3.3 周轉箱(桶)tank 是指盛裝經密封包裝的醫療廢物的專用硬質容器。用于醫療廢物運輸車運輸醫療廢物,使經包裝的醫療廢物不直接和車輛廂體接觸或直接暴露于外環境,或在發生包裝袋破損時起到防止廢物污染車廂和外環境的作用。

  3.4 利器盒 sharps container 是指具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強度、顏色、標識、尺寸,滿足醫療廢物中銳利器盛裝要求的專用硬質密封容器。

  3.5 暫時貯存 temporary store 是指醫療廢物處理單位將運達的醫療廢物存放于本單位內符合特定要求的專門場所或設施內的過程。

  3.6 處理 treatment 是指通過改變醫療廢物的生物特性和組成從而達到消除其潛在的傳染危害性的過程,包括各類方法、技術和工藝。

  3.7 處置 dispose 是指按照規定的技術措施和要求,對經處理后的醫療廢物進行安全無害和減量處理的過程。

  3.8 消毒 disinfection 是指利用物理或者化學的方法殺滅或清除傳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達到無害化的目的。

  3.9 微波消毒 microwave disinfection 是指利用微波殺滅病源微生物,達到無害化處理目的。

  3.10 消毒效率 efficiency of disinfection 是指在消毒處理過程中,以百分數表示的細菌數量減少的值。

  3.11 消毒溫度 disinfection temperature 是指消毒室達到消毒目的所需的穩定溫度。

  3.12 殺滅對數值 treatment efficiency 是指當微生物數量以對數表示時,消毒前后微生物減少數量的對數值。

  3.13 作用時間 disinfecting time 是指在醫療廢物及其污染物品在消毒所需的穩定溫度下停留的時間。

  3.14 抽樣測試 sample testing 是指根據特殊設計對一種或幾種技術樣本進行的隨機抽樣測試,目的是證明樣本符合相應標準要求。

  3.15 殘液 residual liquor 是指消毒過程中形成的消毒冷凝液及醫療廢物中滲出的液體。

  3.16 生物指示劑 biological indicator 是指將適當的載體染以一定量的特定微生物,用以評價消毒效果的制品。

  3.17 正常使用條件 normal condition 是指根據廠家對設備運行的要求,產品說明書中所規定的使用條件。

  3.18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是指溫度在 0℃,壓力在 101.325kPa 時的氣體狀態。

  4 醫療廢物產生量計算

  4.1. 醫療廢物產生量應按實際重量統計與核定。

  4.2 醫療廢物產生量的計算及預測

  (1) 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總量包括固定病床的醫療廢物產生量和門診醫療廢物產生量。

  ① 病床的醫療廢物產生量計算及預測可按以下方法計算:病床的醫療廢物產生量(kg/天)=床位醫療廢物產生率(kg/床·天)×床位數(床) ×床位使用率(%)

  ② 門診醫療廢物產生量計算及預測可按以下方法計算:門診醫療廢物產生量(kg/天)=門診醫療廢物產生率(kg/人次·天)×門診人數(人·次)

  ③ 無床位的小型門診的醫療廢物可按就業醫務人員數量和單位醫務人員醫療廢物產生率計算和預測:門診醫療廢物產生量(kg/月)=單位醫務人員醫療廢物產生率(kg/人次)×醫務人員數(人次/月)

  (2) 其他產生源醫療廢物的產生量根據各地情況合理估算。

  5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廠總體設計

  5.1 建設規模

  5.1.1 微波消毒處理廠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服務區域內適宜微波處理的醫療廢物產生量、成分特點及變化趨勢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建設規模宜為 10 噸/日以下,并應考慮處理能力的冗余。

  5.1.2 微波消毒處理廠建設規模應盡可能滿足全年接收并妥善處理服務區域產生的適宜微波處理的醫療廢物。

  5.2 項目構成

  5.2.1 微波消毒處理廠建設項目由微波消毒處理廠主體工程與設備、配套工程、生產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構成。

  5.2.2 微波消毒處理廠主體工程與設備主要包括:

  (1) 受料及供料系統:包括醫療廢物受料計量、卸料、暫時貯存、輸送等設施。

  (2) 微波消毒處理系統:包括醫療廢物微波進料單元、破碎單元、微波消毒處理單元、出料單元、自動化控制單元、廢氣處理單元和廢水處理單元等。

  5.2.3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總圖運輸、廠外路、供配電、給排水、消防、通訊、熱力、暖通空調、機械維修、監測化驗、計量、器具清洗、消毒等,也包括場外配套設施,如場外路、水、電等。 5.2.4 生產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辦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設施。

  5.3 廠址選擇

  5.3.1 廠址選擇應符合《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及當地城鄉總體

   發展規劃,符合當地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的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環境保護等要求,并應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評價。

  5.3.2 微波消毒處理廠不宜選在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水源保護區等附近建設,應設置相應的防護距離,防護距離的確定應根據廠址條件、處理技術工藝等,結合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評價結果,并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確定。

  5.3.3 廠址選擇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廠址應滿足工程建設的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和氣象條件,不應選在地震斷層、滑坡、泥石流、沼澤、流砂、采礦隱落區。不宜選在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以及生態環境保護區等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地區。

  (2) 選址應綜合考慮交通、運輸距離、土地利用現狀、基礎設施狀況等因素,應進行公眾調查。

  (3) 廠址不應受洪水、潮水或內澇的威脅,必須建在該地區時,應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廠區應達到百年一遇的防洪要求。

  (4) 廠址選擇應同時考慮殘渣的處理以及與當地生活垃圾處理場的距離。

  (5) 廠址附近應有滿足生產、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條件。

  (6) 廠址附近應保障電力供應。

  5.4 總圖設計

  5.4.1 微波消毒處理廠的總圖設計,應根據廠址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結合生產、運輸、環境保護、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職工生活,以及電力、通訊、熱力、給水、排水、防洪、排澇等設施,經多方案綜合比較后確定。

  5.4.2 微波消毒處理廠的設計和建設,應考慮防止發生事故時廠區內被污染的雨水造成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的措施;設計并建設必要設施收集和貯存廠內因醫療廢物溢出、泄漏、發生火災滅火時產生的污水,或被污染的雨水;污水貯存設施容量應確保污水排放前能得到處理。

  5.4.3 微波消毒處理廠的附屬生產設施、生活服務設施等輔助設施,應根據社會化服務原則統籌考慮,避免重復建設。

  5.4.4 微波消毒處理廠應分為清潔區、半(微)污染區和污染區,劃出微波輻射區,廠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宜分開設置,并應方便醫療廢物運輸車的進出。

  5.4.5 微波消毒處理廠應設置高度不低于 2.5 米的圍墻、防止家畜和無關人員進入。

  5.4.6 總圖設計還應滿足 5.5、5.6、5.7 的要求。

  5.5 總平面布置

  5.5.1 微波消毒處理廠應以微波消毒處理系統為主體進行布置,其他各項設施應按醫療廢物處理流程合理安排,以確保相關設備聯系良好,充分發揮功能,保證設施安全運行。

  5.5.2 醫療廢物物流出入口、接收、貯存和轉運設施、周轉箱的清洗消毒設施、處理場所等主要設施應與辦公、生活服務設施隔離,分開建設。隔離措施包括墻體隔離和空間隔離。

  5.5.3 微波消毒處理廠的車輛消毒設施宜位于出料單元附近,并應與醫療廢物轉運工具、生產工具的清洗消毒設施合并建設,以便對卸料后的車輛進行及時消毒,防止有傳染性物質擴散。車輛消毒在達到作用時間后應用水清洗,以避免車輛等金屬物品被殘留的消毒劑腐蝕。

  5.6 廠區道路

  5.6.1 微波消毒處理廠區道路的設置,應滿足交通運輸、消防、綠化及各種管線的鋪設要求。 5.6.2 微波消毒處理廠的道路需能到達主要構筑物和建筑物。車行道宜布置成環狀,以便回車。 5.6.3 微波消毒處理廠區主要道路的行車路面寬度不宜小于 6.0m。微波消毒處理廠房外應設消防道路,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 3.5m,人行道一般取 1.5~2.0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載等級應符合《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 22)的有關規定。

  5.6.4 臨時停車場可設在廠區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處。

  5.7 綠化

  5.7.1 微波消毒處理廠的綠化布置,應符合總圖設計要求,以節約土地為原則合理安排綠化用地。

  5.7.2 廠區綠化應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適宜的植物。

  6 醫療廢物收集、貯存、輸送及設施清洗消毒

  6.1 一般規定

  6.1.1 醫療廢物接收、貯存與輸送系統包括:計量設施、卸料設施、卸料場地、暫時貯存庫(貯存冷庫)、廠內轉運設施和其他設施。

  6.1.2 應建設醫療廢物接收、貯存、輸送及設施清洗消毒設備。禁止采用坑式垃圾池貯存醫療廢物。

  8 6.1.3 醫療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者應向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獲得相應資質后才可進行收集、貯存、運輸活動。

  6.1.4 應用規定的醫療廢物標志清晰的標記容器。

  6.1.5 微波消毒處理廠接收的醫療廢物應盡可能當天處理。若處理廠對醫療廢物進行貯存,貯存溫度≥5℃時,貯存不得超過 24 小時;在 5℃以下冷藏,不得超過 72 小時。

  6.1.6 輸送系統不應采用抓斗起重機。

  6.1.7 應采用專用封閉式冷藏運輸車,將盛裝醫療廢物的塑料箱(桶)按照醫療廢物運輸的特殊要求運送到微波處理廠。

  6.2 分類包裝和收集 6.2.1 醫療廢物應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生部和國家環保局發布 2003 第 287 號)中的分類標準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2003 衛生部第 36 號令)中的要求進行分類和收集,醫療廢物運輸單位和處置單位有權拒絕接納不符合分類要求的醫療廢物。

  6.2.2 醫療廢物包裝袋、利器盒與周轉箱的標準、技術性能、規格等應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國家環保總局 2003 年 11 月 20 日)。 6.2.3 采用微波消毒處理技術的地區,醫療廢物的包裝袋除應符合6.2.2 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包裝袋分為黃色和紅色兩種:黃色袋盛裝感染性、病理性廢物;紅色袋盛裝藥物類和化學性廢物。黃色袋適于微波消毒處理,紅色袋禁止微波消毒處理。

  (2) 包裝袋上應有醫療廢物的中文標識,標識內容應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廢物類別、警示標識等。

  (3) 包裝袋在正常使用時應能夠防止破損,并不與周轉箱材質發生化學反應。

  6.3 接收

  6.3.1 卸料場地應滿足醫療廢物運輸車順暢作業的要求。

  6.3.2 微波消毒處理廠應設置計量系統,計量系統應具備稱重、記錄、傳輸、打印與數據處理功能。

  6.3.3 醫療廢物入場前,應經過專門的檢測設施檢測是否含有放射性廢物,放射性廢物禁止進入微波處理廠。

  6.4 貯存與輸送

  6.4.1 醫療廢物卸料場地、暫時貯存庫、冷藏庫等設施的設計、運行、安全防護等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6.4.2 微波消毒處理廠必須設冷庫,冷藏庫的溫度要求 3-7℃,冷藏庫可與暫時貯存庫合并建設,冷藏庫未啟動制冷設備時,可用作暫時貯存庫。

  6.4.3 醫療廢物卸料和貯存設施屬感染區,應配備隔離設施、報警裝置和防風、防曬、防雨設施,并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識-固體廢物貯存(處理)場》(GB 15562.2)的有關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6.4.4 貯存設施應合理組織氣流分布,盡量使操作人員處于清潔區。

  6.4.5 貯存設施應采用全封閉、微負壓設計,并應設置事故排風系統或設施。

  6.4.6 貯存設施地面和墻裙應進行防滲處理,地面應具有良好的排水性能,產生的廢水可采用暗溝、管直接排入污水收集消毒處理設施。

  6.4.7 貯存設施內應設置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

  6.4.8 醫療廢物貯存設施的設計應方便醫療廢物的裝卸和轉運工具的正常進出。

  6.4.9 醫療廢物卸料及貯存設施應采取防滲漏、防鼠、防鳥、防蚊蠅、防蟑螂、防盜等措施。

  6.4.10 醫療廢物應使用專用轉運工具搬運,避免廢物和容器直接接觸人員的身體。醫療廢物轉運車應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試行)的規定。

  6.5 清洗消毒

  6.5.1 微波消毒處理廠應設置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轉運工具、周轉箱(桶)的清洗消毒場所和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消毒方法應符合《消毒技術規范》(衛生部 2002 年版)規定。

  6.5.2 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應在每次使用后進行清洗消毒。當車廂內壁或外表面被污染及運輸車輛每次運輸完畢后,必須對車廂內壁和外表面進行清洗消毒。禁止在社會車輛清洗場所清洗醫療廢物運輸車輛。

  6.5.3 轉運工具、周轉箱(桶)等每使用周轉一次,應在清洗消毒設施內進行清洗消毒。

  6.5.4 醫療廢物貯存設施應每天消毒一次;貯存設施內的醫療廢物清運后應及時進行清洗消毒。

  6.5.5 清洗消毒作業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可采取機械強制通風。

  6.5.6 已進行清洗消毒處理和未經清洗消毒處理的工具、設備、周轉箱(桶)等應分開存放。清洗消毒處理后的工具、設備、周轉箱(桶)等晾干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7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系統

  7.1 一般規定

  7.1.1 微波消毒處理系統應包括進料單元、破碎單元、微波消毒處理單元、卸料單元、自動化控制單元、廢氣處理單元、廢水處理單元。

  7.1.2 微波消毒處理系統應采用破碎、進料、消毒、出渣一體化設備。

  7.1.3 微波消毒處理系統必須對廢水和廢氣進行規范化處理,并達標排放。

  7.1.4 可根據處理廠與填埋場的距離等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設置殘渣壓縮處理單元。

  7.1.5 微波消毒處理設備周圍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微波檢測儀,并設報警裝置,避免微波照射對操作人員的急性傷害。

  7.1.6 微波消毒處理的消毒效果應能達到:

  (1) 對繁殖體細菌、真菌、親脂性/親水性病毒、寄生蟲和分支桿菌的殺滅對數值 ≥6;

  (2) 對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B. Subtilis ATCC9372)的殺滅對數值≥4。

  7.1.7 微波消毒處理系統服務期不應低于 10 年。

  7.2 進料單元

  7.2.1 應采取機械化和自動化設備,避免人工進料。

  7.2.2 應保持進料通暢,防止廢物搭橋堵塞。

  7.2.3 進料方式應與消毒工藝相匹配,應采用微波消毒處理和破碎一體化的處理設備。

  7.2.4 進料口的尺寸應與規定的包裝物尺寸相匹配,保證醫療廢物及包裝物完好進入單元內。

  7.2.5 進料口要保持氣密性,應配備抽氣設備以維持進料設備和破碎設備在負壓下運行,以防止破碎時含菌粉塵從進料口逸出。

  7.2.6 應保證進料容器在完成進料后得到相應的消毒處理,以防對操作人員健康造成影響。

  7.2.7 禁止采用沒有經過消毒處理的進料容器盛裝經過消毒處理的廢物。

  7.3 破碎單元

  7.3.1 醫療廢物必須經過破碎,嚴禁經消毒處理后非法回收。

  7.3.2 破碎設備的選擇,應當遵循可靠、耐用、便于維修、確保無二次污染的原則。

  7.3.3 破碎設備應能夠同時破碎硬質物料和軟質物料,最終破碎顆粒粒徑不大于 5cm。一級破碎如不能達到以上粒徑要求,應設置二級破碎設施。

  7.3.4 破碎單元應具有消毒功能,必須在每次設備檢修之前對破碎設備消毒。

  7.3.5 破碎單元應保持密閉及負壓狀態,破碎過程產生的廢氣必須經過凈化處理后方可排放。

  7.4 微波消毒處理單元

  7.4.1 微波消毒處理單元應包括反應室、微波發生源、攪拌器、噴霧裝置、出料裝置等。

  7.4.2 醫療廢物的微波處理應包括以下 6 個步驟:

  (1) 將廢物裝入進料設備,傳送至破碎單元;

  (2) 開啟破碎設備,將廢物粉碎成碎片;

  (3) 將破碎后的廢物轉移至已配備微波發生器的反應室,注入蒸汽,充分攪拌;

  (4) 開啟微波發生源,對廢物進行照射,完成消毒過程。同時對整個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氣、廢液(幾乎沒有)進行收集、處理。

  (5) 將廢物送至專用容器內進行壓縮(若微波處理廠與最終處置場所距離較近,可省略此步驟);

  (6) 將壓縮后的廢物送去最終處置(填埋、焚燒等)。

  7.4.3 在選擇具體工藝時,可以選擇先加濕、攪拌,后破碎;也可以選擇先破碎,后加濕、攪拌。

  7.4.4 反應室中應根據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廠的處理規模及每個微波發生源的功率安裝足夠的微波發生源,確保輸出功率滿足微波處理要求。

  7.4.5 微波消毒處理單元應配備處理過程中防止反應室艙門開啟設施。

  7.4.6 攪拌器設置在反應室內時,攪拌器的材質選擇應保證微波照射時不發生爆炸、打火,并有足夠的強度。宜選擇有足夠強度的絕緣體類微波良介質,如陶瓷或不含氯的塑料制品等。

  7.4.7 應根據不同工藝流程設置清潔水噴霧裝置,含濕率應滿足微波處理最佳要求。出料裝置應為自動出料裝置,禁止人工操作。

  7.4.8 微波消毒頻率應采用 915±25MHz 或 2450±50MHz。 7.4.9 微波消毒處理的溫度應≥95℃,作用時間≥45min。若加壓,應使微波處理的物料溫度<170℃,以避免醫療廢物中的塑料等含氯化合物發生分解造成的二次污染。必須確保消毒效果滿足本標準所提出的消毒效果要求。 7.5 出料單元 7.5.1 出料裝置應設置安全連鎖裝置,在沒有達到設定的處理條件并得到總控制臺的指令前,不會打開。

  7.5.2 在消毒處理完成后,達到消毒要求的醫療廢物殘渣必須通過自動輸送裝置直接卸入廢物接收容器中,嚴禁人工手動卸料。

  7.5.3 消毒后的廢物必須放入標有“已消毒醫療廢物”的聚乙烯包裝袋中,包裝袋上必須標注處理日期。

  7.6 自動控制單元

  7.6.1 自動控制單元應能實現廢物供給設施自動啟停。應能實現破碎、干燥、廢氣和廢水處理等工藝過程以及微波輸出功率、溫度、時間、含濕率等工況的自動控制。

  7.6.2 自動控制單元應能夠實時顯示當前運行所處的狀態,并能讀取、存儲微波輸出功率、消毒時間、干燥時間、物料溫度、濕度、壓力、燒失率、電磁輻射漏失率等工藝參數;并應確保防止非法篡改、刪除數據。所存儲電子數據至少應保存五年,以備環保部門檢查。

  7.6.3 自動控制單元應設置權限,對微波輸出功率、處理時間、溫度、壓力等參數的修改進行限制,禁止將處理參數降低到標準規定的參數以下實施醫療廢物消毒處理。

  7.6.4 自動控制單元應具備安全互鎖功能,確保進料室在與外界隔絕之前粉碎窗口不能打開。確保進料口關閉情況下,消毒室所有操作參數達到設定值才能將出料艙門打開。

  7.6.5 自動控制單元的所具備自動記錄和打印功能,能夠自動記錄和打印操作員號、處理工藝參數以及設施運行過程中的其他主要參數。

  7.6.6 自動控制單元應當具有自我檢測功能,異常情況下(微波泄漏、主要設備工藝參數和正常值偏離、電源氣源等主要輔助裝置故障等)緊急停車,并能實現操作為完成時消毒單元艙門閉鎖功能。

  7.6.7 自動控制單元應具備在設備出現異常條件下的自動報警功能,并能實現報警后適(延)時聯鎖停車功能。

  7.6.8 自動控制單元應具備遠程監控功能,并實現相應的工況參數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顯示。

  7 廢氣處理單元

  7.7.1 微波消毒過程應在封閉的系統中操作,或者是消毒系統處于負壓狀態。微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氣體和貯存間產生的氣體,必須經過處理后方可排放,排放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要求。

  7.7.2 廢氣處理裝置必須能夠有效去除廢氣中的顆粒物、微生物、揮發性有機物(VOC)、重金屬等污染物,并能夠消除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惡臭。應設有尾氣過濾器、活性炭吸附裝置,依據具體情況可考慮增設VOC化學氧化裝置。可考慮在滅菌工藝過程中噴入藥劑進行除臭處理,也可根據實際設置脫臭裝置。

  7.7.3 尾氣過濾器的過濾尺度不得大于0.2μm,耐溫不低于140℃。過濾器應設進出氣閥,壓力儀表和排水閥,設計流量應當與處理規模相適應,過濾效率在99.999%以上。

  7.7.4 廢氣凈化裝置的過濾材料因使用壽命或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時應按未處理醫療廢物進行處置。

  7.8 廢水處理單元

  7.8.1 微波消毒處理過程中的廢水主要來自醫療廢物盛裝容器清洗消毒廢水、洗車廢水、初期雨水以及極少量微波消毒處理過程排出的廢液。

  7.8.2 可采用多種切實可行的廢水處理技術,污染物排放指標必須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8 配套工程

  8.1 電氣系統

  8.1.1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廠供電方式應根據用電要求,與當地電力部門協商確定。

  8.1.2 微波消毒處理廠主要用電負荷為 AC380/220V,負荷等級為三級。

  8.1.3 微波消毒處理廠應設直流配電裝置及不間斷電源系統供儀表、計算機監控及控制系統的應急電源。

  8.1.4 照明設計應符合《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中的有關規定。

  8.1.5 正常照明與事故照明應采用分開的供電系統,并宜采用下列供電方式:

  (1) 事故照明宜由蓄電池組供電。

  (2) 微波消毒處理廠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樓梯間以及遠離廠房的工作場所的事故照明,宜采用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

  (3) 廠房內安裝高度低于 2.2m 的照明燈具,宜采用 24V 電壓供電。 (4) 手提燈電壓不應大于 24V,在狹窄地點和接觸良好金屬接地面上工作時,手提燈電壓不應大于 12V。

  8.1.6 微波消毒處理廠房及輔助廠房的電纜鋪設,應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8.1.7 微波消毒處理廠應設置通訊設備,保證廠區崗位之間和廠內外聯系暢通。

  8.2 給水、排水和消防

  8.2.1 廠區室外和室內給水管網宜采用生活、消防聯合供水系統。

  8.2.2 排水系統

  (1) 廠區排水應采用雨污分流制。

  (2) 雨水量設計重現期應符合《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J 14)規定。

  (3) 微波消毒處理廠的生活污水排放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清洗、消毒產生的廢水和廠區初期雨水應收集處理后排放,并符合《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要求。

  8.2.3 消防

  (1) 微波消毒處理廠房的生產類別應屬于丁類,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貯存庫的生產類別應屬于丙類,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處理廠房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的有關規定。

  (3)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房的安全疏散,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 16)的有關規定。

  (4)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廠房內部的裝修設計,應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有關規定。

  8.3 采暖通風與空調

  8.3.1 建筑物的采暖通風與空調設計應符合《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 19)的有關規定。

  8.3.2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房,宜采用機械強制通風,以保持良好的通風環境。

  8.3.3 微波消毒處理車間以及貯存間排出的空氣應進行消毒處理后排放,宜設置事故排風裝置,以保持良好的通風條件。

  8.4 建筑與結構

  8.4.1 微波消毒處理廠主要生產設備宜布置在封閉的車間內。卸料、貯存、轉運、輸送和上料系統必須設置在封閉的車間內。

  8.4.2 微波消毒處理廠的暫時貯存庫房采用微負壓設計,并保證新風量 30m3 /人·小時。

  8.4.3 微波消毒處理廠區建筑的造型應簡潔、實用,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廠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間布局應滿足工藝設備布置要求,同時應考慮今后生產發展和技術改造的可能性。生產區與生產管理及生活服務區之間應有隔離設施。

  8.4.4 廠房平面設計,應組織好人流和物流線路,避免交叉。

  8.4.5 廠房樓(地)面的設計,除滿足工藝的使用要求外,還應符合《建筑地面設計規范》(GB 50037)的有關規定。貯存設施墻面應方便進行清洗消毒,中控室地面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8.4.6 廠房采光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的有關規定。

  8.4.7 嚴寒地區的建筑結構應采取防凍措施。

  8.4.8 大面積屋蓋系統宜采用鋼結構,并應符合《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207)的有關規定。屋頂承重結構的結構層及保溫(隔熱)層,應采用非燃燒體材料;設保溫層的屋面,應有防止結露與水汽滲透的措施,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的有關規定。

  8.4.9 進行結構設計,應滿足《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的有關規 15 定,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規范規定。

  8.4.10 廠區內應進行地質勘察,以確定地質情況。地質勘察應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的有關規定。

  8.4.11 樓(地)面荷載取值應根據設備安裝、檢修、使用的要求確定,同時應滿足《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有關規定。

  8.4.12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的結構構件,應根據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及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按使用工況分別進行承載能力及穩定、疲勞、變形、抗裂及裂縫寬度計算和驗算;處于地震地區的結構,還應進行結構構件抗震的承載能力計算。同時應滿足《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3)、《鋼結構設計規范》(GBJ 17)、《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有關規定。

  8.4.13 地基基礎的設計,應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J 25)的有關規定進行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計算,必要時尚應進行穩定性計算。

  8.5 其他輔助設施

  8.5.1 微波消毒處理廠應具有全廠設備日常維護、保養與小修任務及工廠設施突發性故障時的應急處理功能。設備的大、中修宜通過社會化協作解決。

  8.5.2 微波消毒處理廠應配備必需的機械工具、搬運設備和備用品、消耗品。

  8.5.3 微波消毒處理廠應配備突發事故應急所必需的設備、物品和藥品。

  9 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

  9.1 一般規定

  9.1.1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廢氣、噪聲等的防治與排放,應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

  9.1.2 處理廠建設應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應符合國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標準和要求以及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9.1.3 制定處理廠污染物治理措施前應落實污染源的特性和產生量。

  9.1.4 設備提供商及生產商應對所有過程控制和過程監測儀器儀表、參數控制和輔助監測的儀器儀表的操作、記錄、設備故障及應急、各項參數的設定和調整要求、設備運行所具有的潛在職業安全和健康風險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業務培訓,并保證相應售后服務要求。

  9.2 環境保護

  9.2.1 醫療廢物微波處理廠的建設與運行,必須貫徹執行《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 8702)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9.2.2 醫療廢物進場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處理,減少存放時間,避免惡臭產生;若不能及時處理的應冷藏儲存;廢物的貯存、卸料、進料和破碎采用負壓操作控制惡臭和帶菌氣體擴散,抽出的氣體應通過處理,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9.2.3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廠的生活廢水、生產廢水、清洗消毒產生的廢水和廠區雨水等應收集處理后排放,排放應符合《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要求。

  9.2.4 對于產生噪聲的主要設備如:破碎裝置、泵、風機等,要采取基礎減震和加裝消聲器等消聲措施,廠界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 12348)。

  9.2.5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的最終產物是較為干燥的無害醫療廢物,可送生活垃圾處理廠處理,具體方式可根據當地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而定,禁止再利用。

  9.2.6 廢氣處理過程中采用的過濾材料應定期更換,并按照未經消毒處理的醫療廢物進行處理。

  9.2.7 處理廠更換的直接與醫療廢物接觸的備品備件、廢棄的防護用品等應按未處理的醫療廢物進行處理。

  9.3 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

  9.3.1 微波消毒處理廠的勞動衛生,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的有關規定。

  9.3.2 微波消毒處理廠建設應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措施。應在相關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并應有可靠的防護措施。

  9.3.3 職業病防護設備、防護用品應確保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9.3.4 處理廠建設應有職業病危害與控制效果可行性評價。

  9.3.5 處理廠應對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

  9.3.6 應按感染區、過渡區、安全區設置工作人員更衣、洗滌和洗浴設施,并提供工作人員所使用的防護用品的清潔消毒設施。

  9.3.7 所使用的防護用品的類型應根據所涉及的醫療廢物的危險程度而定,對醫療廢物收集和處理人員應達到如下要求:

  (1) 頭盔,有或無面罩,依據所進行的操作而定;

  (2) 口罩,必需;

  (3) 護目鏡,依操作而定;

  (4) 工作褲(工作服),必需;

  (5) 護腿和/或工業用靴,必需;

  (6) 一次性手套(一般工作人員用)或耐受力強的手套(廢棄物處理工人用),必需。

  9.3.8 應采用反射性和吸收性的材料,在微波處理設施周圍設置屏蔽阻擋微波擴散。并設置具有自動報警功能的即時監測裝置,防止微波泄漏對操作人員造成人身傷害。

  9.3.9 嚴禁工作人員進入屏蔽內進行操作,應用中央控制臺遠距離控制微波處理設施的開啟。

  9.3.10 若有突發故障,需要工作人員進入屏蔽內應急作業時,應穿用金屬絲織成的屏蔽防護服、帽、手套等,并佩戴涂有二氧化鉛層的防護眼鏡。

  9.3.11 應提供方便工作人員使用的洗滌設施。

  9.3.12 應提供當設備發生故障停機時維修工人可以安全地進入設備內部進行維修的安全保障措施。

  9.3.13 應制定嚴密的應急和突發事件處理計劃,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 處理設備出現機械故障(如破碎設備堵塞、處理過程中設備突然停止等)時的應急計劃;

  (2) 醫療廢物泄漏后的應急計劃;

  (3) 發生微波泄漏時的應急計劃;

  (4) 醫療廢物消毒效果不符合標準要求時的應急計劃。

  10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技術管理要求

  10.1 微波消毒處理技術和產品要求

  10.1.1 醫療廢物微波處理技術和產品應通過技術驗證或環保產品認證。

  10.1.2 醫療廢物微波處理技術驗證或產品認證應通過規定的管理和測試程序。

  10.1.3 測試工作應由具備相應檢測資格的測試機構承擔,并應符合相應的測試標準及方法要求。

  10.2 測試的標準和方法

  10.2.1 測試過程應采取本標準所提出的微生物指示劑進行測試。

  10.2.2 測試過程應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微波消毒處理效果的測試標準及規范要求,確保檢測結果的權威性和真實性。

  11 工程的施工和驗收

  11.1 建筑、安裝工程應符合施工設計文件、設備技術文件的要求。

  11.2 對工程的變更應取得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文件后再進行施工。

  11.3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廠的建設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項目的竣工驗收應按《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執行。

  11.4 醫療廢物處理廠的竣工驗收,應有環境保護及衛生專業技術部門參加。

  11.5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應按本標準和現行相關專業工程驗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對國外引進的專用設備,應按供貨商提供的設備技術規范、合同規定及商檢文件執行,并應符合我國現行的國家或行業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要求。

  11.6 工程竣工驗收前,嚴禁微波消毒處理設備投入使用。

  12 運行管理

  12.1 一般規定

  12.1.1 適用于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廠的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

  12.1.2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廠的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除應執行本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執行標準的規定。

  12.2 運行條件

  12.2.1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廠必須具有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理活動。

  12.2.2 必須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相應數量的操作人員。

  12.2.3 具有完備的保障醫療廢物安全處理的規章制度。

  12.2.4 具有保障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周轉資金和輔助原料。

  12.3 機構設置與勞動定崗、定員

  12.3.1 勞動定員可分為生產人員、輔助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包括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2.3.2 廠醫療廢物接收、轉運、貯存、微波消毒、清洗消毒等崗位應按生產和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場所工作性質確定。

  12.3.3 勞動定員應按定崗定量的原則合理確定。

  12.4 人員培訓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廠應對操作人員、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緊急處理等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主要包括:

  12.4.1 對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廠所有工作人員的培訓最低要求應滿足以下內容:

  (1) 熟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法律和規章制度;

  (2) 了解醫療廢物危險性方面的知識;

  (3) 明確醫療廢物安全衛生處理和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

  (4) 熟悉醫療廢物的分類和包裝標識;

  (5) 熟悉醫療廢物微波消毒的工藝流程;

  (6) 掌握勞動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使用知識和個人衛生措施;

  (7) 熟悉處理泄漏和其他事故的應急操作程序。

  12.4.2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操作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培訓還應包括:

  (1) 醫療廢物接收、轉運、貯存和上料的具體操作,以及醫療廢物處理的安全操作規程;

  (2) 識別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設備所不能處理的廢物種類;

  (3) 工作人員在生產時的自我安全保護(如何進行防輻射措施);

  (4) 處理設備的正常運行,包括設備的啟動和關閉;

  (5) 控制、報警和指示系統的運行和檢查,以及必要時的糾正操作;

  (6) 最佳的運行溫度、壓力,以及保持設備良好運行的條件;

  (7) 設備運行故障的檢查和排除程序及方法;

  (8) 事故或緊急情況下人工操作和事故處理;

  (9) 設備日常和定期維護及檢查程序;

  (10) 設備運行及維護記錄,以及泄漏事故和其他事件的記錄及報告。

  12.4.3 技術人員應掌握醫療廢物微波消毒知識和處理設備的基本工作原理。

  12.5 醫療廢物交接制度

  12.5.1 醫療廢物交接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采用《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進行記錄和管理。

  12.5.2 醫療廢物交接分為醫療廢物現場交接和《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的交接。 12.5.3 醫療廢物應現場交接,核對其數量、種類、標識與《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是否相符,及包裝是否密封。

  12.5.4 若現場實物與《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不相符,應及時向處理單位負責人匯報并通知醫療廢物委托人進行核實。 20 12.5.5 若發現醫療廢物包裝袋破裂、泄漏或其他事故時,處理單位應協助運輸單位進行處理。

  12.5.6 交接雙方必須根據交接情況認真填寫《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并簽字確認。

  12.5.7 根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妥善保存《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 并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

  12.5.8 處理單位應對接收的醫療廢物及時登記,并將進廠醫療廢物的數量、重量等有關信息輸入計算機管理系統。

  12.6 微波消毒處理廠運行記錄制度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廠應建立生產設施運行狀況、設施維護和微波消毒生產活動等的登記制度,主要記錄內容包括:

  (1) 《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的記錄和妥善保存;

  (2) 醫療廢物接收登記;

  (3) 醫療廢物進場運輸車車牌號、來源、重量、進場日期及時間、離場時間等進行登記;

  (4) 清洗消毒操作登記;

  (5) 生產設施運行工藝控制參數記錄;

  (6) 醫療廢物正常處理情況記錄;

  (7) 生產設施維修情況記錄;

  (8) 環境監測數據記錄;

  (9) 生產事故及處理情況記錄;

  (10) 定期檢測、評價及評估情況記錄。

  12.7 交接班制度為保證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廠生產活動安全有序進行,必須建立嚴格的交接班制度,內容包括:

  (1) 生產設施、設備、工具及生產輔助材料的交接;

  (2) 醫療廢物的交接;

  (3) 運行記錄的交接;

  (4) 上下班交接人員應在現場進行實物交接;

  (5) 運行記錄交接前,交接班人員應共同巡視現場;

  (6) 交接班程序未能順利完成時,應及時向生產管理負責人報告;

  (7) 交接班人員對實物及運行記錄核實確定后,應簽字確認。

  12.8 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

  12.8.1 一般規定處理廠在設計、施工和生產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衛生問題,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和各種預防手段,嚴格執行以下法規和標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部令第 3 號)

  (3) 《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

  (4)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 12801-1991)

  (5)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 5083-1985)

  (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1987)

  (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1994)

  (8)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 36-1979)

  (9)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2002)

  (10) 《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 4064-1983)

  (11) 《安全色》(GB 2893-1982)

  (12) 《安全標志》(GB 2894-1996)

  (13)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405 號)

  (14)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 號)

  (15)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 18664-2002)

  12.8.2 勞動保護

  (1) 加強員工的安全防護意識和消毒意識,定期對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2) 操作人員必須佩戴必要的勞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 工作人員所需防護設備和衣服的購置、發放、回收和報廢均應進行登記。報廢的防護設備應交由專人處理,不得自行處理。

  (4) 應提供工作人員防護的設備和衣服,員工上班必須穿工作服,下班后及時更換。工作服應勤洗勤換并定期消毒。

  (5) 在指定的、有標志的明顯位置應配備必要的防護救生用品及藥品。防護救生用品和藥品要有專人管理,并及時檢查和更換。

  (6) 應建立有效的職業健康程序,包括預防免疫、暴露后的預防處理和醫療監護等。

  (7) 應定期做好空氣和廢水的檢測工作。

  (8) 應做好防蟲、防鼠工作,消滅蚊蠅滋生地。

  (9) 應提供方便工作人員使用的洗滌設施(有熱水和肥皂)。

  (10) 設備供應商應具有足夠的技術和維修人員,以便能夠提供及時的服務。

  (11) 應安裝緊急沖洗水管、花灑、洗眼站和緊急救護包。

  (12) 工作人員佩戴的個人防護用品應能防止化學物質的侵害以及所處理的醫療廢物因穿刺或濺射導致污染病毒和細菌對工作人員的暴露。

  (13) 應提供聽力保護裝置。

  12.8.3 安全生產

  (1) 微波消毒處理廠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管理應符合《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 12801)的有關規定。各崗位應根據工藝特征和具體要求,制定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 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3) 各崗位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教育培訓。

  (4) 嚴禁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擅自啟、閉本崗位設備。

  (5) 操作人員啟、閉電器開關時,應按電工規程進行。

  (6) 檢修電器控制柜時,必須先通知變、配電站斷掉該系統電源,并驗明無電后,方可作業。

  (7) 在對微波消毒設備操作時,應有防止電磁波輻射的安全措施。

  (8) 廠內及生產區內運輸管理,應符合《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 4387-1994)的有關規定。

  (9) 在主要通道處均應設置安全應急燈。

  12.9 檢測、評價及評估制度

  12.9.1 設備在安裝及檢修后必須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可的檢測單位,采用生物學方法對處理后殘渣進行消毒效果檢測合格后方可運行,嚴禁在未經檢測或檢驗不合格的情況下進行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在運行過程中,應采用同樣的方法對消毒效果進行檢測并不定期進行抽樣測試,檢測頻率至少為 2 次/年。醫療廢物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12.9.2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效果生物指示劑檢測指標可采用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B.subtilis ATCC 9372)作為代表性菌種。

  12.9.3 因設備故障造成處理設施停車或檢測結果不合格時,必須對醫療廢物殘渣進行重新消毒處理。

  12.9.4 禁止將監測結果不合格的殘渣送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采用其他方式處理。

  12.9.5 應根據微波消毒處理設備運行工況記錄以及生物檢測結果定期對微波消毒處理廠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消毒效果進行檢測和評價,對結果整理存檔,并每半年向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12.9.6 應定期對微波消毒處理廠的設施、設備運行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測和評估,消除安全隱患。

  12.9.7 應對微波消毒處理廠周圍的環境空氣、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環境質量等至少半年檢測一次,確保廠界周圍環境質量滿足國家相應標準要求。并將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處理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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